解约协议的方式有哪些(毁约三方不给我解约函)
Author
生成
海报
公众号名称

公众号描述

关注
解约协议的方式有哪些(毁约三方不给我解约函)
04-02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这类案件相对容易处理。但也会遇到违约方想要解除合同,但守约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而陷入合同僵局。

下面一起来看最高院的公报案例。

20世纪90年代,新宇公司在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新街口地区开发建设了时代广场。其中地上1-3层约6千平的商铺对外销售给150多家业主,其他5万多平的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持。冯玉梅在1998年与新宇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支付368184元购买了位于该广场二层2B050、建筑面积22.5平的商铺,并约定商铺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新宇公司将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接下来的4年,该广场因经营不善连续停业两次,部分业主无法正常经营,于是集体上访要求退铺。

新宇公司也先后变更了两次股东,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整体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

然而冯玉梅和另一户业主却坚决不同意与新宇公司解除合同,新宇公司先后致函两次未果,广场施工只得中断、冯玉梅的商铺也无法正常经营。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合同僵局问题,为了解决类似的争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也就是说,当出现合同事实上已经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继续履行会给违约方甚至守约方造成比合同解除更严重的损失时,违约方是可以主张合同解除的。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考虑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为此付出的履行代价过高,而冯玉梅也无法再拥有从前的经商环境和氛围。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因此法院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本文由同城头条作者上传并发布,同城头条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同城头条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阅读 0

第一次接受赞赏,亲,看着给啊

赞赏
0人赞赏
1
3
5
10
其他金额
金额(元)
赏TA
申请头条作者号

便民信息

更多

推荐阅读

热门评论
随便说点什么
发表评论